舒兰市人民政府| 2018-05-21 09:26| 信息来源:舒兰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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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农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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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农业局

企业及经营业户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农作物种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舒兰市农业局

企业及经营业户

是否正常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舒兰市农业局

企业及经营业户

是否存在推广销售未审定、登记或已撤销审定、登记的农作物种子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舒兰市农业局

企业及经营业户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舒兰市农业局

企业及经营业户

是否存在销售包装不合格、标签不符合规定种子行为;是否未按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是否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舒兰市农业局

企业及经营业户

是否存在无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劣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等等其它规定的行为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舒兰市农业局

企业及经营业户

是否存在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或是否存在不按规定设立农药经营场所或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为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舒兰市农业局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

是否存在不按规定使用农药的行为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舒兰市农业局

企业、经营业户及个人

是否存在擅自拆开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等行为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舒兰市农业局

企业及经营业户

是否存在违反肥料登记管理的行为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